本标准适用于设置在建筑中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其他特殊场所使用的火灾探测报警产品可参照执行。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3.1.1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和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3.1.3火灾探测器、模块、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一般应在维修企业内进行维修,将上述部件拆下维修时,应立即更换备品,不应对相应部位实施屏蔽;没有备品时,应对该部位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3.1.4火灾报警、消防联动和可燃气体可在现场维修。维修期间,应换上备用;没有备用时,应对该受保护区域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或暂停使用该区域。3.1.5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制订维修作业指导书,对维修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维修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3.1.6承担维修的企业应做好维修记录,与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各执一份,并保存至该产品报废。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维修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A。3.2.2按照相关技术文件和维修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对故障产品的结构、部件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维修措施并予以记录:3.2.3更换部件和元器件时,应对产品所更换的部件、元器件及相应部位进行防潮、防盐雾、防霉处理。3.2.4产品维修后,应依据相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合格后应加贴检验合格标识。3.3.2感烟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及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5、GB15631、GB14003要求进行响应阈值试验,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3.3.3感温探测器维修后,应分别按GB4716、GB16280、GB/T21197要求进行响应时间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3.3.4可燃气体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5322要求进行响应时间和报警动作值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3.3.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4287.2要求进行报警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剩余电流报警动作值应符合设计要求。3.3.6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维修后,应按GB14287.3要求进行基本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设定的报警温度值应符合设汁要求。3.3.7手动报警按钮和消火栓启动按钮维修后,应分别按GB19880、GB16806要求进行动作性能试验和不动作性能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3.4.1火灾报警、消防联动、可燃气体报警、电气火灾、气体灭火维修前应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及所有外部控制连接线更换主程序芯片后,应至少抽取20只与其连接的探测器按5.2.2规定进行试验,并应检查连接的全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和故障功能。3.4.3更换主电源板或备用电池后,应分别按GB4715、GB16806、GB16808、GB14287.1要求进行电源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3.4.4更换回路板后,应检査该回路板连接的全部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的报警与故障功能。3.4.6气体灭火维修后应先接通电源,检验在无负载状态下的各项功能;符合要求后,接通与消防联动的连接,检验其接受联动控制的功能;合格后,再与负载连接,对能够进行试验的控制功能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GB16806和该工程原设计要求。3.5.1各类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维修前应切断主电源、备用电源,断开其与负载和联动的连接线维修后应先接通电源,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各项功能都符合要求后,接通与负载和联动的连接,检验其接受联动的联动功能、启动负载功能和负载启动后的反馈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3.6.1模块、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部件需要拆下维修时,应先切断供电电源,并立即更换上备品;没有备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否则该区域应停止使用。3.6.3增加或更换模块、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的部件后,应检验增加或更换部件的启动输出功能,同时检验本回路中其他任一个同类型产品的启动输出功能是否受到影响。3.7.1维修更换电池前应检查电池外观,不应有裂纹、变形及爬碱、漏液等现象,电池两端极性标识应正确。3.7.3现场修改软件后,应对软件可能影响的功能进行全部检验,且应抽检10%但不超过50只探测器的报警功能和相同数量模块的输出功能,抽检应覆盖所有回路。4.1.1产品的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根据产品使用场所环境及产品保养要求制订保养计划。保养计划应包括需保养产品的具体名称、保养内容和周期。4.1.2产品使用或管理单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产品易损件,或与有关产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签订相关备用品合同,保证备用品数量。4.1.3承担保养的企业应制订保养作业指导书,对保养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各项保养操作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具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在报脏时应及时淸洗保养。没有报脏功能的探测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清洗保养;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2年清洗或标定一次。检查探测器及底座、、手动部件按钮、消火栓按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其他部件等系统内所有产品的接线端子,将连接松动的端子重新紧固连接;换掉有锈蚀痕迹的螺钉、端子垫片等接线部件;去除有锈蚀的导线端、烫锡后重新连接。用专业工艺设备清洗传感部件和线路板,清洗后应标定探测器响应阈值,响应阈值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用专业工艺设备清洗感温部件和线路板,清洗后应标定探测器响应时间,响应时间应在生产企业成品出厂检验规程规定的响应阈值范围内。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光路通过的窗口,清洗后将探测器响应阈值标定到探测器出厂设置的阈值。应按照产品说明书保养要求进行保养。一般保养时,应对采样管进行吹洗,更换过滤袋,吹洗后应进行报警功能试验。使用标准气体检测可燃气体探测器的报警功能。不符合要求时,应调整报警阈值或者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更换气敏元件,然后将传感器报警阈值标定到探测器出厂设定值。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传感器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剩余电流显示值标定到实际测量值。用专用清洁工具或软布及适当的清洁剂清洗感温部件污染物,清洗后应将温度显示值标定到实际测量值。用压缩空气、毛刷等清除线路板、接线端子处灰尘;用吸尘器、潮湿软布等清除柜体内灰尘。空气潮湿场所,可在柜体内放置干燥剂。用万用表测量总线回路最末端探测器或模块的供电电压,电压值小于说明书规定值时,应更换回路板或调整线电池类5.1.2产品经维修保养接入系统后,应按本章规定进行接入复检,检査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复检项目检査不合格时,应再次进行维修保养或报废。5.1.4接入复检应做好记录,复检记录表应由参与复检的人员签字,火灾探测报警产品接入复检记录表的格式参见附录B。
a)检査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b)使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火灾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査是否在1min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査的再次报警功能;c)检査消音和复位功能;d)使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e)检査屏蔽功能;f)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査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g)使任一总线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査的负载功能;h)检査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i)检査特有的其他功能。5.3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
5.9.1使消防联动与火灾报警、所有输入/输出模块及模块控制的设备保持连接,断开所有受控现场设备的控制连线检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用电设备的控制、接收反馈信号(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信号)和显示功能;使消防联动分别处于自动工作和手动工作状态,检査其状态显示,并按GB16806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b)使消防联动与各模块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检查消防联动能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c)使消防联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查消防联动能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d)检査消音、复位功能;c)检查屏敝功能;f)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g)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动作),检查消防联动的最大负载功能;h)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5.9.3使消防联动的工作状态处于自动状态,按GB1680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a)按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使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消防联动接收火灾报警信号情况、发出联动信号情况、模块动作情况、受控设备的动作情况、受控现场设备动作情况、接收反馈信号(对于启动后不能恢复的受控现场设备,可模拟现场设备启动反馈信号)及各种显示情况;b)检查手动插入优先功能。5.10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c)检查操作级别;d)对于非火灾报警供电的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还应检査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和故障报警功能。5.11可燃气体报警>
b)使可燃气体报警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c)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是否在60s内发出报警信号;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可燃气体报警的再次报警功能;d)检査消音和复位功能;e)使可燃气体报警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是否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f)检查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g)检査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h)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检査可燃气体报警最大负载功能;i)检査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5.12可燃气体探测器>
以手动方式在消防控制室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所有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检査应急广播是否以最大功率输出;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检査应急广播的语音是否清晰。
对接入联动系统的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系统,使其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然后按设计的逻辑关系,检查应急广播的工作情况,检查系统是否按设计的逻辑广播;使任意一个扬声器断路,检査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是否受影响。
检査系统中各种控制装置使用的备用电源容量是否与设计容量相符;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后,断开设备主电源,检査备用电源是否能保证设备工作8h,且满足相应的标准及设计要求。5.16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b)手动停止应急电源的输出,检查应急电源是否能恢复到启动前的工作状态;c)断开应急电源的主电源,检查应急电源是否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是否能手动消除;接通主电源,应急电源是否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d)给具有联动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输入联动启动信号,检查应急电源是否在5s内转入到应急工作状态,且主电源和备用电源是否不能同时输出;输入联动停止信号,检查应急电源是否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e)使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应急电源处于自动控制状态然后手动插入操作检查应急电源是否有手动插入优先功能,同时检査自动控制状态和手动控制状态指示情况。5.16.3断开应急电源的负载,按下列要求检查应急电源的保护功能并做好记录:a)使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检查其他回路输出电压是否正常:b)使配接三相交流负载输出的应急电源的三相负载回路中的任一相停止输出,检查应急电源是否能自动停止该回路的其他两相输出,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c)使配接单相交流负载的交流三相输出应急电源输出的任一相停止输出,检作其他两相是否能正常工作,并发出声、光故障信号。5.16.4将应急电源接上等效于满负载的模拟负载,使其处于应急工作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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