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执行。其中,第5.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同时废止。此次新规范的修订时机可谓顺应天时,符合实际,
此次规范的修订时机非常巧合,也很奇妙。宏观环境来说,无论是从国家的机构改革,还是消防部队整体退出了现役机制、另外成立国家应急管理部等等变化。还有一点值得一提的是: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职能整体划归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但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负责项目消防验收板块的负责团队对各类消防规范的熟悉还有一个适应过程。
我们不妨将问题细化一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07(以下简称老版火报系统验收规范)于2007.10.23发布,2008.3.1起施行,至今已有12年,行业内各类新产品越来越多,很多新的火灾自动报警产品在项目验收时还是暂无法律规范可以参照。
另外2014.5.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与现在正在实施的老版火报系统验收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所以此次修订也是不但及时也很必要,体现了对行业的精准指导、以及对市场的牵引作用。
首次看到最新版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6-2019(简称新版火灾报警验收规范),这一版的火灾报警验收规范的内容翔实、细节丰富、篇幅不短,一共是510页。而之前对应标准版本是62页,仔细研究了新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之后,我们发现了诸多不同之处:
第一、补充完善、细化系统部件安装、调试、检测验收的内容,比如对于显示或类设备的调试,都与产品相关的规范作了结合,和老版本验收规范中以功能为主的调试形成鲜明对比;且新版本验收规范中补充了大量工程中调试、检测、验收的记录表格,让施工过程更加明确化、规范化,后期如国家放开工程验收的限制,也免得有人钻规范的空子。
第二、增加了家用火灾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传输设备(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消防设备电源、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施工、调试、检测及验收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展至今,已经不是起初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现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多种探测方式,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消防预警子系统以及传输连接部件等组成的系统。再加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2013发布后提及的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子系统,在项目验收时都会遇到。
第三、修订了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不一致、不协调的内容。本次新版火灾报警验收规范和老版火报系统验收规范相比最大的变化,除了篇幅比较大、细化了各个系统的调试、检测、验收内容外,还发现了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本次的新版火灾报警验收规范中强制条款的条数仅1条,而老版火报系统验收规范的强制条款有11条之多。本次修订删除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这一条,后期国家应该会出台政策,一些项目可以不需要消防验收就可以投入使用。这也与国家深化机构改革,“放管服”的政策相适应,这也是市场化策略的关键一步。那是不是允许有不验收,项目施工过程中可以轻松一些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那这次规范的修订对我们实际的工程施工、检测、验收会产生哪些影响呢?就从工程施工的过程给大家来剖析一下:
第一、材料进场:增加进场检查记录表,细化进场前检查内容,施工工程的进场必须要有记录,这也关系到整个工程的质量,所以从源头就做好了规范。
第二、施工、调试、检测验收过程:本次规范的修订细化了施工、调试的内容,对中间过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很多工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施工线路故障、点位故障等诸多问题,特别是施工单位工程交付后就离开了现场,后期有些设备可能无法找到,或者线路由于施工不规范都无法找出原因,维保单位接到了工程也是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以至于浪费了很多人力、物力、财力。
所以本次规范修订也结合现场诸多情况,加强了隐蔽工程的管控,在多处规定要设置永久性标志,如对于模块的安装,要求模块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附近应设置检修孔和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永久性标志。
在设备安装方面增加了《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控制类设备联动编程、消防联动手动控制单元编码设置表》,做到让项目移交后即使施工撤场,通过资料也能了解到项目的详细情况。
另外新版火灾报警验收规范对设备调试也提出了一些要求,如应对现场部件进线地址编码设置,一个独立的识别地址只能对应一个现场部件;图形显示装置内容增加建筑总平面图,保护对象建筑平面图、系统图。进一步明确施工中设备设置的规范化,按照这样的要求规范化施工,维保单位的工作将会变得轻松很多,建筑消防设施整体的可靠性也会提升。
这些条款除了提出了对调试人员的要求,其实也是对火灾报警厂家的要求,如对现场设备的注释信息作了明确规定:、、消防电话总机及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等控制类设备应对配接的现场部件进行地址注册,并应按现场部件的地址编号及具体设置部位录入部件的地址注释信息。目前市场上的很多非联动型区域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电话系统都是只能看到现场设备的地址号,无法输入具体注释信息,工程交付后如果没有留下详细资料,点位就无法对应,这就需要相关厂家完善产品,以满足新规范的要求。
对于之前规范没有提及的系统,很多调试、检测、验收单位在做工作的时候就会存在很多“盲区”,比如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检测,很多检测公司就束手无策。在新版的验收规范中也将这一块规范化,新版火灾报警验收规范中提出了对剩余电流探测器、测温探测器、故障电弧探测器的调试可以使用剩余电流发生器、发热试验装置、故障电弧发生装置调试方法来施行调试、检测、验收。所以要做好检测、验收,相应配套的检测设施还要完善。
第三、验收运行后对于已经运行维护的系统,是否系统可以长期运行没有报废期呢?新版火灾报警验收规范也规定了系统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系统产品的寿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探测器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的规定,达到寿命极限的产品应及时更换。
本次规范的修订相对比较到位,不仅对目前项目的安装、调试、检测、验收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点的响应,同时顺应未来的消防改革发展。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66-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传输设备(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防火门、消防设备电源、分布式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和光栅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施工、调试、检测及验收要求;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应急管理部负责日常管理,由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218-20号甲,邮编:110034)。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丁宏军张颖琮刘凯张磊李小白鲁云龙李惠菁 杨瑞新李桂芳孙成群李宏文张雄飞宇平李辉李伟刚王爱中赵建斗任红军余龙力关大巍赵克伟
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不适用于火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检测、验收及维护保养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2 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1 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等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1 系统施工前,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第2.2节的规定和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设备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3 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标准第3章的规定和附录C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应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6 系统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设计文件、本标准第4章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中规定的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对系统进行调试、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填写记录,系统调试前,应编制调试方案;
7 系统调试结束后应编写调试报告,施工单位、设备制造企业应向建设单位提交系统竣工图、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场检查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记录、调试记录及品检验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材料。
2.2.1 材料、设备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具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强制认证产品还应有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2.2.3 系统中非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验报告中未包括的配接产品接入系统时,应提供系统组件兼容性检验报告。
3.1.1 系统部件的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1.2 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
3.2.5 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m且有1个弯曲时;3 管路长度每超过10m且有2个弯曲时;4 管路长度每超过8m且有3个弯曲时。
3.2.6 金属管路入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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